地质要闻

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无人机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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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局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用于开展地质工作的无人机。

国家对无人机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局无人机的购置、使用、保管及其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及我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  无人机持有单位管理责任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购置无人机,应当报局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等方式实施。未经局批准,不得擅自购置。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无人机。

第六条  各单位采购的无人机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售后三包凭证等文件。

第七条  各单位购买的无人机,属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无人机类型,应向无人机主管部门进行实名登记。

第八条  各单位购买的无人机,应登记造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无人机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无人机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其安全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无人机的安全使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无人机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  属于国家无人机主管部门登记的机型,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无人机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无人机持有单位应当建立无人机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产厂家的产品资料、检查记录,使用状况、维护保养、故障或事故记录等。

第十二条  无人机持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无人机的操控使用,国家及我省对操控使用有资质要求的,该操控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操控资质的人员,不得操控无人机。

第十三条  无人机操控者对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及安全使用直接负责。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及地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涉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应当报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涉及铁路安全的,应当报告铁路主管部门。同时,出现任何危害安全的情况,操作人员必须马上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必须马上向局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局安全管理处报告。

第十四条  无人机操控人员在操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

(二)负责所操控无人机的飞行安全;

(三)在飞行前检查无人机状态;

(四)主动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和火车等,如发现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近或靠近火车等物体,应当立即做出避让指令操控;

(五)法律、法规对无人机操控者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无人机在管控区域飞行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全程接受监控。

第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无人机的范围仅限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超出业务工作范围的使用,必须报局批准。

第十七条  无人机持有单位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分担业务风险。

第十八条  局内部单位可以互借无人机开展业务活动,借用单位及出借单位应当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借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等同于无人机持有单位。

各单位不得向局外单位出借无人机。

第十九条  无人机持有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无人机的使用、保管的领导;操作人员要确保无人机使用安全。如果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无人机持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无人机保管人员负责无人机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承担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无人机使用说明书以及维护手册,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并作记录留底;

(二)与无人机生产厂家技术支持部门,或无人机售后服务公司建立联络,确保技术支持、更新;

(三)做好无人机使用登记;

(四)负责无人机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工作;

(五)负责无人机保管期间的资产安全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除了用于工作期间,无人机应当存放在单位,不得存放在其他场所。

第二十三条  无人机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持有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无人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持有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属于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章  无人机安全使用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局安全管理处是全局无人机安全使用监督部门,负责全局无人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局无人机备案登记,做好安全使用基础性工作;

(二)指导、协助、监督无人机持有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无人机安全使用规定;

(三)每年至少2次开展全局无人机安全使用及无人机安全性能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监督整改;

(四)对无人机安全使用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无人机持有单位申请作业审批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全局无人机操控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持证管理监督工作;

(七)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无人机安全使用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安全管理处对无人机持有单位进行安全使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无人机使用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无人机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整改通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七条  无人机安全使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要指标,纳入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二十八条  局安全管理处对无人机管理监管不力、事故调查不实等失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调查问责。

第二十九条  无人机管理及监督管理过程中,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局机关纪委、组织人事处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局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