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一、司法鉴定含义及分类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包括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四大类其中我院所涉及类别为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如下表。


表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表

序号

领  域

分领域及项目

01

污染物性质鉴定

0101 固体废物鉴定

0102 危险废物鉴定

0103 有毒物质(不包括危险废物)鉴定

0104 放射性废物鉴定

0105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鉴定

0106 污染物筛查及理化性质鉴定

0107 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致植物损害鉴定

0108 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致动物损害鉴定

02

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

0201 污染环境行为致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

0202 污染环境行为致水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0203 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

0204 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

03

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

0301 污染环境行为致环境空气损害鉴定

0302 环境空气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

0303 环境空气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

0304 室内空气污染损害鉴定

0305 室内空气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鉴定

04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

0401 污染环境行为致土壤环境损害鉴定

0402 污染环境行为致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

0403 污染环境行为致土壤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0404 土壤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

0405 地下水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

0406 土壤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

0407 地下水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

05

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

0501 污染环境行为致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

0502 污染环境行为致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0503 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污染致海洋植物损害鉴定

0504 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污染致海洋动物损害鉴定

06

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

0601 生态破坏行为致植物损害鉴定

0602 生态破坏行为致动物损害鉴定

0603 生态破坏行为致微生物损害鉴定

0604 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0605 生态破坏行为致草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0606 生态破坏行为致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0607 生态破坏行为致荒漠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0608 生态破坏行为致海洋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0609 生态破坏行为致河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0610 生态破坏行为致冻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0611 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0612 生态破坏行为致城市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0613 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及生态功能损害鉴定

07

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0701 噪声损害鉴定

0702 振动损害鉴定

0703 光损害鉴定

0704 热损害鉴定

0705 电磁辐射损害鉴定

0706 电离辐射损害鉴定

二、司法鉴定流程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的基本流程大致如下(见图1):

  (1)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提出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3)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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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鉴定流程图

三、我院司法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司法鉴定中心自2016年成立以来,先后参与了十来宗司法鉴定案件,为办案机关提供了确凿的执法证据。我院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包括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环境行为致土壤环境损害鉴定)和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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